【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文字号】湘政办发[1998]18号【发布日期】1998.06.17【实施日期】1998.06.1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经贸委、省国资局、省人民银行、省国土测绘局、省物价局《关于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观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
抵押贷款是银行推行的一种重要贷款方式。但是,目前企业在以房地产进行抵押贷款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件存在收费高和程序多等问题。加重了企业负担。为规范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问题,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抵押贷款时,可按清产核资核定的资产额(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示,其中土地资产额以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估价报告为准)抵押,不进行评估。贷款银行只对其是否重复、交叉抵押进行审查。在抵押贷款期限内,也不再进行年检和评估。
二、企业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时,免收抵押管理费。
三、企业以划拨土地作抵押。在抵押期限内仍维持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的性质。企业如期偿还银行贷款的,其抵押行为自行消失,如果超过抵押期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拍买使用权,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后,在拍卖收入中缴纳国家应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银行有权优先受偿。
四、企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确需对房地产进行评估的,由企业与银行协商,委托一家有执业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搞重复评估。房地产评估收费按现行标准的1/3计收。
五、企业和农村农户购买生产资料的小额贷款,般可采取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形式,确需抵押的,由银行自行估价。不收取估价费。
六、企业进行抵押贷款时,银行应按有关规定简化抵押贷款程序,进一步改进金融业务,提高办事效率,支持国民经济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