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03.19【实施日期】1999.03.1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建委,房地局(房产处),建设银行各市地县分、支行:
为加强与建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发挥房地产抵押对建行贷款的担保作用,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建房[1995]152号文件《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设银行办理各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以下简称抵押)的贷款业务,抵押人(借款人不同)和抵押权人(贷款银行下同)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审查,除对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审查外,还要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可以由贷款银行进行评估;或委托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附属的事业性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评估机构在接到评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按照各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三、对房地产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其估价业务报告必须由取得建设、人事部共同认证并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由三名以上(包括三名)取得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颁发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联合签署。
四、各市地建委、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要密切配合,加强与建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房地产评估工作必须遵循科学、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估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及时提出评估结果报告书,杜绝利用房地产评估工作为单位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