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文字号】桂政发[2004]40号【发布日期】2004.07.26【实施日期】2004.07.2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精神,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4]4号)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原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我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部门,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