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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区直房委会字[2005]3号【发布日期】2005.07.11【实施日期】2005.07.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

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是我区合理利用单位土地资源、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新举措,《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区直房改委字[2000]1号)对此类住房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尚未给予明确规定。为了解决区直单位和中央驻邕机构干部职工购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资金,经研究同意,在购买此类住房时,区直单位和中央驻邕机构干部职工可以向区直房改办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有关贷款手续按照全额集资建房的贷款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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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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