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市[2006]705号【发布日期】2006.07.04【实施日期】2006.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津国土房市〔2006〕70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商业银行:
为规范我市私产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私产房屋交易抵押贷款实行资金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8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受理的私产房屋交易抵押贷款业务,应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市[2005]145号)中的相关规定实行。
二、各商业银行应指定一家支行作为交易资金监管的经办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在经办行开设专用帐户,办理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各商业银行应严格监督专用帐户的使用情况。
三、各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完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坐落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私产房屋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包括上网交易服务、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
第四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专设国有独资的天津市正孚房地产经纪中心(以下简称经纪中心)接受交易双方委托无偿提供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
经纪中心在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网上交易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具体办理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业务。
第五条 上网交易服务,是指私产房屋所有权人通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上网公布房屋出售信息,促成房屋交易的服务行为。
第六条 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委托人通过上网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并由其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的行为。
第七条 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是指由经纪中心与房屋交易双方签订《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以下简称《代收代付协议》),由经纪中心代收买方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八条 交易双方通过上网交易服务签订买卖协议的,交易资金应委托经纪中心代收代付。
交易双方自行交易的,交易资金可委托经纪中心代收代付。
第二章 上网交易服务
第九条 申请上网交易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服务窗口申请,共有房屋应由共有权人共同申请。填写《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申请书》,同时提交身份证件和《房屋所有权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服务窗口核查房屋权属及申请人情况,符合条件的,将房屋交易信息上网,并出具《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受理凭证》。
第十一条 卖方可以自行寻找交易对象,也可以委托网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 房屋交易信息上网后,申请人可以自行变更房屋交易价格,但变更幅度不得超过20%。需要变更其他内容的应到服务窗口填写《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变更申请书》后变更。
交易价格超过变更幅度的,须到服务窗口申请,由服务窗口变更上网信息,于变更之日起30日后方可重新上网。
第十三条 房屋交易信息上网公示的最长期限为30天,超过期限的,卖方应填写《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延期申请书》后延期。
房屋信息上网公示期限内,卖方需要撤销房屋信息的,应填写《天津市私产房屋撤销上网交易申请书》后撤销。
第三章 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申请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3名以上执业经纪人和5名以上经纪人协理;
(四)6个以上的分支机构;
(五)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应当向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
(五)分支机构分布明细。
第十六条 提供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应在网上公布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Email地址、经营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上网选择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将需求信息传递至选定的中介机构。
确定服务内容后,中介机构与委托人应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提供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服务事项、内容和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中介服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可以撤销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隐瞒房地产交易价格,获取规定中介服务费以外收益的;
(三)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
(四)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促成房地产交易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
第一节 无贷款的交易资金代收代付
第二十条 经纪中心应在委托的商业性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代收代付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办理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到服务窗口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与经纪中心签订《代收代付协议》。卖房人同时提供在委托银行储蓄网点开设的个人一般结算帐户帐号。
第二十二条 买房人自签订《代收代付协议》之日起5日内,持该协议到委托银行储蓄网点交纳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包括全部或部分房屋交易价款、印花税、契税、转让手续费、登记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证书工本费及测绘费。
委托资金应一次交齐。
第二十三条 买房人可以采用现金、委托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支付委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银行根据买房人提供的代收代付协议,调取相关代收代付数据信息,核对后,按委托资金数额收款,并向买房人出具“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凭证”(以下简称“代收凭证”)。
委托银行将收妥款项信息实时传递给经纪中心,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将所收款项汇总划入专用帐户,同时出具“进帐单”和“私产房屋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入帐明细清单”。
第二十五条 委托资金足额入帐后,交易双方持规定要件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进件手续。
买方向登记机关领取《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证件收据》、印花税、契税完税凭证及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证书工本费及测绘费收款凭证。卖方向登记机关领取印花税完税凭证及转让手续费、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款凭证。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转移登记审核。经纪中心根据审批结果,按照与委托银行核对后的付款金额开出转帐支票,并填写“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付业务联系单”通知委托银行办理代付手续。
付款金额是指扣除卖房人印花税、转让手续费及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后的委托房屋交易价款及委托期间的资金补偿。
资金补偿数额的计算参照银行活期利息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委托银行将付款金额分别划入卖房人的个人一般结算帐户,并出具“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付明细清单”。
第二节 有贷款的交易资金代收代付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交易中,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的,服务窗口可提供代办银行贷款服务,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需贷款的房屋交易,交易双方委托经纪中心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将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全部委托代收代付。
第三十条 买房人自签订《代收代付协议》之日起5日内,持该协议到委托银行储蓄网点交纳首付款及交易税费,委托银行出具“代收凭证”,买房人持该凭证和其他规定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当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买房人应一次性补齐首付款。
第三十一条 买房人与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交易双方和抵押权人到登记机关同时申请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买房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向登记机关领取《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证件收据》。
第三十二条 贷款银行取得《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证件收据》或担保承诺函后,将贷款全额划入买房人帐户。
委托银行根据买房人的委托,将贷款资金划入专用帐户,买房人领取贷款资料及“代收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存量房屋网上交易服务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8日起试行。
附件:1.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申请书
2.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受理凭证
3.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延期申请书
4.天津市私产房屋撤销上网交易申请书
5.天津市私产房屋上网交易变更申请书
6.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
7.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买方需贷款)
8.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凭证(略)
9.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证件收据(样本)(略)
10.私产房屋交易资金委托代收入账明细清单(略)
11.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付业务联系单(略)
12.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付明细清单(略)
13.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略)
14.解除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委托工作程序
15.解除委托代收代付房屋交易资金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