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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发布部门】郑州市商品交易所【发布日期】2011.10.17【实施日期】2011.10.2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 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条 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不具备甲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甲醇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二章 期货交割标准

第一节 小麦

第五条 小麦包括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和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

第六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七条 硬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GB 1351-2008《小麦》的三等硬白小麦。

交割硬麦入库时的降落数值应在260-420S之间。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不完善粒≤8.0%(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2.0%,生霉粒小于等于2.0%),其他指标符合GB1351-2008的二等以上硬白小麦可替代交割,不升水;

(二)水分超12.5%,但在13.0%以内的,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三)杂质超1.0%,但在1.2%以内的,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第八条 强麦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Q/ZSJ 001-2003)(以下简称《强麦所标》,见附件一)的二等优质强筋小麦。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强麦所标》的一等强麦升水30元/吨;

(二)同等级强麦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的(其中霉变粒小于等于2.0%),贴水10元/吨。

第九条 硬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强麦接收、发运采用散粮方式;储存采用麻袋包储与散粮存储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节 棉花

第十条 棉花合约按序号排列,分为一号棉和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序号棉花。

第十一条 一号棉交割单位:185包±5包(227包10公斤/包),对应8手期货合约。

第十二条 一号棉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棉花细绒棉》(GB1103-2007)规定的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

期货交割棉实行分级计价。分级计价按重新检验的结果计算:

(一)有主体品级的棉花,各品级棉花分级计价。主体品级确定方法:按批检验时,占80%及以上的品级,其余品级仅与其相邻。

(二)无主体品级的棉花,以累计方式产生结算品级,累计棉花按结算品级与未累计棉花分级计价。结算品级确定方法:根据按批检验结果,从高品级起依次降级累计,直至累计比例大于等于80%的品级,且未累计品级仅与其相邻。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棉花细绒棉》(GB1103-2007)规定的,主体品级和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累计产生的结算品级为四级及以上,长度级为28毫米及以上,马克隆值级为A级和C2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可以替代交割。

(一)品级升贴水:符合GB1103-2007规定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一级升水450元/吨,二级升水300元/吨;四级贴水500元/吨;五级贴水1300元/吨。

(二)长度升贴水:棉花的平均长度大于或等于30毫米以上的,升水100元/吨。

(三)主体马克隆值级为A级的棉花,升水50元/吨;主体马克隆值级为C2级的棉花,贴水100元/吨。

(四)每交割单位棉花中,抽样检验时发现异性纤维的包数为1包的,正常交割;超过1包的,每发现一包增加贴水200元/吨。

升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三条 N年产锯齿细绒白棉从N+1年8月1日起每日历日贴水4元/吨,至N+2年3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

第十四条 棉花包装及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棉花包装规定。

第三节 白糖

第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十六条 白糖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白砂糖》(GB317-2006)(以下简称《白糖国标》)规定的一级白糖。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白糖国标》的一级和二级(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进口白糖(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

(二)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标符合《白糖国标》的二级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合约替代交割,贴水标准为50元/吨;

第十七条 N制糖年度生产的白糖,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份,且从当年9月合约交割起(包括9月合约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元/吨,即9月贴水20元/吨,11月贴水4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八条 白糖包装应符合《白糖国标》的规定。

进口白糖的标志、标签,除应含有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商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外,其他内容不作要求。

白糖包装有霉变、严重污染或者出现潮包、流包、真结块、有异味的,不得入库。

第四节 精对苯二甲酸

第十九条 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条 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交割质量标准适用《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SH/T 1612.1-2005)。

基准交割品:符合SH/T 1612.1-2005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

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PTA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权调整交割品生产厂家。

第二十一条 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第五节 菜籽油

第二十二条 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三条 菜籽油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Q/ZSJ 003-2007)(以下简称《菜籽油所标》,见附件二)四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菜籽油所标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可以替代交割,无升贴水。

(二)“加热试验(280℃)”项目中,仅0.5≤蓝色增加值≤1.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质量要求的菜籽油,可以替代交割,贴水30元/吨。该菜籽油须以菜籽原油标示。

第二十四条 自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3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3.5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0。

自每年12月1日(含该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5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4.0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5。

菜籽油出库时,应符合《菜籽油所标》及本细则规定。

第六节 早籼稻

第二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六条 早籼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稻谷》(GB1350-1999)及本细则规定的三等及以上等级早籼稻谷。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早籼稻的整精米率小于50%但不小于44%的,无升贴水。

(二)早籼稻入库时,水分≤13.5%的,足量入库。13.5%<水分≤14.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扣量0.2%(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三)早籼稻出库时,水分<13.5%的,水分减量部分由提货人承担。水分>13.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补量0.1%,由仓库承担(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四)早籼稻杂质超过1.0%但不超过1.5%的,扣量0.5%。

第二十七条 早籼稻生产年度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以下同)。

入库早籼稻的脂肪酸值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1mg/100g(干基),高于21mg/100g(干基)的,视为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5mg/100g(干基)。

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5%;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7%。出库早籼稻的黄粒米不得超过1.0%。

第二十八条 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交割时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七节 甲醇

第二十九条 交割单位:50吨。

第三十条 甲醇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用甲醇》(GB 338-2004)规定的优等品甲醇,其中“乙醇的质量分数”指标不作要求。

第三章 交割基准价与升贴水

第三十一条 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各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

PTA、甲醇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仓库出库时的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菜籽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仓库出库时的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早籼稻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仓库的散粮交货(不含包装物)含税价格。

第三十二条 仓库或厂库及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通用标准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替代品升贴水、仓库或厂库升贴水和重量溢短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仓库或厂库负责监督。仓库或厂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第四章 交割流程

第三十四条 一号棉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对原则:

(一)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和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卖方提出期货交割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相应的仓单信息。

(二)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选择相应品种仓单);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一号棉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的配对原则:

(一)最后交易日下午,该合约不再进行交易。上午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二)下午1时30分之前,卖方应主动公布用于该合约交割的仓单信息。卖方未主动公布的,交易所于下午1时30分公布卖方所有棉花有效仓单信息供买方挑选;买方挑选卖方仓单的总数量不超过卖方该合约的持仓量。

(三)下午1时30分到2时30分,买方根据卖方的仓单信息,自主选择仓单并确认。

(四)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其他仍未配对的持仓,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即配对日)。

一号棉期货合约之外的其他品种期货合约配对原则:

(一)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的买方会员和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

(二)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申请当日闭市后,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三)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配对日)。

配对后, 卖方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予以释放。

第三十五条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第三十六条 配对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者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下午5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第三十七条 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同时,买方会员把客户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对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按本细则第四、五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第五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第四十条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硬麦、强麦、菜籽油、棉花和早籼稻的违约金比例为13%;白糖、PTA和甲醇的违约金比例为17%。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对违约金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期货转现货

第四十二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 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第四十四条 期转现流程:

(一)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一号棉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不办理一号棉的期转现业务;

(二)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一号棉最后交易日除外)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

(三)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闭市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四)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提交期转现申请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者办理。

2.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理仓单过户。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五)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2.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六)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中仓单转让环节的手续费。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或者客户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交割费用

PTA、菜籽油和甲醇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装到汽车板(菜籽油包括火车、轮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第四十八条 交割商品出入库费用收取标准,每年由各仓库或厂库申报,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公告执行;当年度没有公告新标准的,沿用上年度标准。

第四十九条 各品种出入库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菜籽油、早籼稻入库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其他品种的入库检验费由卖方货主承担。

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仓库或厂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仓库或厂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第五十条 硬麦、强麦无包装物。棉花、白糖、PTA、早籼稻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交易所需要调整有关费用标准时,另行公告。

第八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五十三条 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交易所应对违约部分预扣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张)-已交标准仓单数量(张)]×交割单位÷交易单位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30%)÷(交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第五十四条 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上午9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上午10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者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五十五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后,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另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一项选择:

(一)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二)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此处指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五十七条 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一)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二)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此处指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五十八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0%,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80%。

第五十九条 买卖双方同时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六十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者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六十一条 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1年10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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