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字号】湘劳社政字[2005]18号【发布日期】2005.07.01【实施日期】2005.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国家和省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严格退休审批权限,健全退休审批制度,有效遏制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特别是今年4月以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6号)和《关于印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备案复审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8号)规定,省厅对部分市、州申报办理企业特殊工种退休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进行了备案复审。从备案复审的情况看,各地在执行国家关于参保职工提前退休政策方面,基本上能够做到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严格把关审批。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在审批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扩大特殊工种目录执行范围。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申报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按照本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能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但一些地方擅自扩大了特殊工种目录的执行范围,一些企业在执行本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的同时,也参照执行了本行业未予规定而其他行业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
二是越权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明确规定,“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的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根据这一规定,新增特殊工种目录的审批权限在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厅无此权限,各市、州更无此权限。但一些地方却无视这一规定,超越规定权限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
三是提前审批认可改制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一些地方应改制企业的要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于未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职工进行提前审批认定。这一做法是一种短期行为,既不符合国家和省当前的政策,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容易造成工作的被动。
四是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政策把关不严。按国家规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必须累计满足一定年限方能按照特殊工种退休。但一些地方在把握此项政策时存在放宽条件的现象,对于从事特殊工种时间不够规定年限,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在审批时也予以照顾通过。
五是职工出生年月和工龄认定把握不准。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我厅《关于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劳社〔1999〕89号)规定,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一律以职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但一些地方在此问题上,仍然采取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认定,在身份证记载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办法,不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此外,在工龄认定上也存在随意性较大,不恰当适用政策或不严格执行政策等问题。
六是地方放松管理责任。省厅6号文件规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病残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根据养老保险分级管理的实际情况,现阶段省厅暂统一授权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审批。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将审批情况报省厅备案复审。按照这一规定,各市、州对提前退休审批负有直接责任。但一些地方在审批时存在推责任的想法,认为最后有省厅把关,审批时乐得做“好人”,将责任上交,一些明显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也同意上报省厅备案复审。一些市、州的审批程序也不规范,未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两公示制度,审批报备资料不完整、格式不统一。
同时,据调查了解,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扩大政策性提前退休适用范围的问题,擅自决定参照中办发〔2000〕11号、国发〔1994〕59号文件以及纺织压锭企业提前退休的政策,把不适用政策的企业和职工纳入提前退休范围。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加重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也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养老保险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此,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现就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管理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危害性,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共同做好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权限调整后,市、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严格执行政策,负责审核审批;切实履行程序,按时报备复审。市、州在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中负有直接管理和主要经办责任,应当切实把好审批关,理直气壮地履行好职责。省厅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备案复审,进行宏观管理;优化工作服务,确保工作衔接;加强工作协调,实现省市联动。
二、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管理
按国家规定,企业申报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按本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能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同时,新增特殊工种审批认定权限在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和市、州都无此权限。因此,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提前退休;不允许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改制时提前审批认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允许放宽条件审批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严格执行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
按国家规定,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适用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于:按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和国发〔2002〕7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地处深山军工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按国阅〔1999〕33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将政策规定之外的破产企业或改制企业和职工纳入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过去已经违规办理的,要按照省厅《关于对郴州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通报》(湘劳社通字〔2004〕29号)要求妥善处理。
四、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和破产企业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
五、健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职工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职工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职工档案的相关内容,更不得弄虚作假,通过更改职工档案中的工种、年龄、工龄等内容,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和提高待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职工退休时,也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职工提前退休条件、出生年月认定以及工龄认定的相关政策,严格查验职工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放宽审批条件。对违反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
为保证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厅湘劳社政字〔2005〕6号、8号和湘劳社工字〔2005〕15号文件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各地在退休审批工作中,要依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范具体的退休审批程序。退休审批程序中必须明确如下内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两公示”制度的内容和时间(企业进行第二次公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且不得将第二次公示置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完毕之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的禁止性规定(禁止1人单独审批企业职工退休;禁止违反程序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手续;禁止违反政策擅自放宽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各地制定的退休审批程序要于7月底前报省厅备案。
七、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对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问题,国家和省已经三令五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对于本通知下发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继续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其审批结果一律无效,并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已审批的人员要坚决纠正退回,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冒领论处,并按省人民政府59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罚,同时相应扣减该地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错误做法和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批评。
八、加强工作配合和政策宣传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涉及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市既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注意加强工作上的协调和配合。省、市两级的同志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优化管理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摸索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确保工作衔接,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不因审批权限的调整而受到影响。同时,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各项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