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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1]19号【发布日期】2001.01.31【实施日期】2001.01.3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军工企业:

根据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l7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如下:

一、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凡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在计发其基本养老金时,除特殊工种按国发[l978]l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其他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提前退休年限,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其中执行新计发办法的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及调节金)×(l一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二、职工提前退休时按统一制度过渡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差额部分补齐后再减发待遇。原行业统筹企业可按现行计发办法计算后再减发待遇。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现行计发办法确定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l一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三、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四、本通知从二OO一年一月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通知执行前已经提前退休的人员按原规定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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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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