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西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04.06.15【实施日期】2004.06.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婚姻登记,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利益,提出加强婚姻登记意见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立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全省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全部完成,登记机关确立为178个(名单附后),其中省民政厅办理涉外、涉华侨和出国人员婚姻登记,11个市民政局办理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市、县(区、市)民政部门要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处在门外醒目位置悬挂标识牌。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依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婚姻;建立和保管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婚姻登记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和经费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视、支持婚姻登记工作,按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婚姻登记机关设立的规定,依据辖区婚姻登记数量,解决2-5个婚姻登记行政、事业编制,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依法行政。另外根据民政部“关于涉外婚姻登记机构设置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3]70号)“办理婚姻登记并不是行政审批,而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加以确认后,进行正式登录和记载,并签发婚姻登记证书”,个别地方把办理婚姻登记当作行政审批进行改革的做法应予纠正。
四、婚姻登记收费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五、依法登记,规范服务
婚姻登记人员必须经过培训,选派政治觉悟高、法制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的公务员负责登记工作,实行挂牌服务,持证上岗,依法登记。
婚姻登记处应宽敞、明亮、整洁,婚姻登记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和公开承诺等都要上墙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积极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
婚姻服务要坚持与登记分设的原则,要从方便群众、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和时间、减轻当事人费用支出的角度出发,开展婚姻证照、复印等服务项目,服务项目应由批准经营收费的政府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收费标准不能高于市场价。要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禁止借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