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津价费[2010]163号【发布日期】2010.09.13【实施日期】2010.09.1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局,河西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民政部《关于严格制止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民函[2004]8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婚姻登记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每对9元,开具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婚姻当事人告知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提交的要件和颁发证件的相片规格、要求,不得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照相地点拍摄证件照。
二、严格区分婚姻登记行政管理行为与提供婚姻经营服务的界限,婚姻登记机关不得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做到办理婚姻登记与提供婚姻经营服务的人员、场地及收费的三分开。凡未按照“三分开”的要求强制或捆绑收费的行为均为乱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严禁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也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强制或变相要求婚姻当事人接受婚姻经营服务。
四、各区、县成立的婚姻服务中心,除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企业外,凡属于民办非企业的单位,其收费项目须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收费。
五、各区、县的婚姻经营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照相、颁证纪念照、翻译、结婚纪念册(封套)、代书、复印、录像、光盘、教材等商品和服务,合理收取费用。
六、各区、县婚姻经营服务企业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