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发文字号】陕财综[2000]056号【发布日期】2000.08.24【实施日期】2000.08.2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西安市公安局申请收取车辆抵押登记费问题的请示>(市财发[2000]2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西安市公安局在实施车辆抵押登记时收取车辆抵押登记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文制定。
二、此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上缴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
三、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