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08]52号【发布日期】2008.08.05【实施日期】2008.08.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解决企业抵押贷款评估登记收费中存在的登记环节多、登记时间长、重复评估登记、乱收费及收费标准高等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防患信贷风险,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
(一)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将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作为抵押登记的前置条件。贷款抵押物价值是否评估由银行与抵押人协商议定。银行与抵押人协商不评估的,抵押登记机关可依法直接予以登记。协商评估的,由银行或抵押人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登记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各权属登记部门应相互认可,不得迫使抵押人重复评估。
(二)借款人归还贷款后,用曾经评估过的同一抵押物作抵押办理新的贷款的,若抵押物权属、性质和市场等因素没有发生变化,金融机构和抵押登记机关不得要求借款人重新评估。
二、规范贷款抵押权益登记期限
贷款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的设定应由银行机构和借款人双方约定,抵押登记有效期限内,抵押登记机关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重新进行抵押登记。银行抵押权与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登记期限届满后,在借款人归还贷款之前,抵押登记机关不得强行要求抵押当事人展期,也不得以未展期为由在有关抵押物上再设定新的抵押登记。
三、规范抵押贷款的行政性和中介服务收费
(一)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也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凡没有收费项目或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均属乱收费,必须立即停止。
(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均按《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鄂价房服〔2000〕285号)的规定执行。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地籍测绘费。土地评估收费按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37号)规定标准的50%收费。对工业企业新办抵押贷款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免收登记费。
(三)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应严格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荆价房服〔2008〕77号)的规定执行。房产评估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7号)规定标准的50%收费。房产测绘费根据《关于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荆价房服〔2007〕76号)规定,按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计收,住宅用房每平方米136元,其他房屋每平方米240元。
(四)以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国有资产评估收费按省物价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3〕84号)规定标准的50%收取。
(五)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凡需履行登记手续的除有规定可收取证照工本费的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再收取抵押物登记费;委托前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其收费标准按基准标准的30%计收。
四、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抵押登记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建立和完善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实行政务公开,对外公示办事制度、登记办法、登记程序、收费标准和登记结果。抵押登记部门要进一步改善服务,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办证服务,为企业抵押贷款提供“绿色通道”,切实做到服务优质、快捷、高效。凡贷款抵押登记手续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五、强化抵押登记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物价局、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市优经办负责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收费规定的协调和督办落实。各抵押登记部门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和收费标准,对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重复评估登记、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