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第9号【发布日期】2008.11.04【实施日期】2008.11.0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建设德宏良好的金融生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防止贷款抵押资产重复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德宏州贷款抵押资产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县城(含县城)以上的土地作贷款抵押,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唯一合法的贷款抵押登记部门;在县城(含县城)以上的房产作贷款抵押,由县市建设局作为唯一合法的贷款抵押登记部门;在乡镇(含乡镇)以下的土地、房产(含工厂的厂房、车间)作贷款抵押,由县市发改局作为唯一合法的贷款抵押登记部门。
二、水电站在建工程和建成后的水电站全部资产(含电站厂房、机器设备、引水隧洞、引水明渠、大坝工程)作贷款抵押,由德宏州水利局作为唯一合法的贷款抵押登记部门。
三、凡在此以前已在其他部门(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贷款抵押登记,又不符合本文规定的贷款抵押登记事项,由贷款银行、借款人、贷款抵押登记部门清理上报本文规定的合法抵押登记部门备案。
四、本通知由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