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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字号】闽工商同[2008]44号【发布日期】2008.01.22【实施日期】2008.01.2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物权法》及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范我省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动产抵押登记职责

《物权法》赋予了工商部门动产抵押登记权,《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并规定了具体操作规则,各级工商局要认真学习《物权法》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把握立法思想和基本原理,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登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为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严格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各级工商局应对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设区市工商局要做好日常指导和培训工作,县(市、区)工商局(下称登记机关)要严格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范以下各项工作:

1、认真审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不再是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仅是动产抵押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基于这一法律效力的改变,登记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抵押合同、主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文件材料,而应严格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四、六、八条规定的内容,对当事人提交的一式四份登记材料进行认真的书面审查。重点审查:(1)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真实性;(2)抵押人住所地与抵押登记地的一致性;(3)抵押登记的合法性(是否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和法律法规禁止的抵押行为);(4)申请人所提交的登记书内容的同一性(四份登记书及抵押物概况表的内容必须一致)。

2、当场办理。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待补齐再受理;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注明盖章日期;登记机关经办人应在标有“登记机关存档”的登记书上签名,以留档备查。

3、及时归档。登记机关应将登记数据及时录入动产抵押登记软件;并将标有“登记机关存档”的登记书及相关材料完整、及时归档。

4、方便查阅。登记机关应将标有“置备于登记簿供查询”的登记书及时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妥善保管,以供社会查阅;同时要配套建立《查阅情况登记簿》,及时登记查阅情况,防止查阅过程中出现材料丢失、涂改、毁损等情况发生。

三、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

1、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市、区)级工商局办理,省及设区的市工商局不再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书编号和登记专用章的使用按以下规定办理:(1)登记书编号按“工商集成信息平台”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填写,全部为数字代码,1到6位数为登记机关行政代码,7到8位数为年份,9到11位数为登记序号,-1为初始登记,-2为变更登记,-3为注销登记,如福州市鼓楼区工商局2008年办理第一笔初始登记,登记书编号应为35010208001-1;(2)登记专用章统一为圆形章,内容为:()市( )县、市(区)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2、在我省范围内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填写的各类登记书,由申请人登录福建红盾网“合同监管”栏目的“表格下载”栏自行下载,填写完整后到登记机关办理。

3、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其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为住所地;持有社团法人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其社团法人登记证上的住所为抵押人住所地;其他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其户籍地为住所地,当申请人在登记书上所填的住所地与其提供的户籍地证明材料不一致时,应提交住所地的合法证明文件。

4、在《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施行后,原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申请人下载新注销登记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以保证登记材料的完整性;原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申请人下载新变更登记书,到抵押人住所地县(区)级登记机关办理,原登记机关应将原始登记材料及时移交给现登记机关,并办好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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