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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文字号】宁政办[2009]84号【发布日期】2009.05.11【实施日期】2009.05.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盘活企业资产,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更好地支持环三都澳区域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实施环三都澳区域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体系至关重要。省政府出台的《暂行办法》,对于解决中小企业有效抵押资产不足问题,缓解融资担保难具有十分重要作用,有利于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灵活、有力的资金保障。

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工作是一项业务要求高、政策性强的工作。《暂行办法》对财产的抵押登记办法从法规的角度予以规范明确,明确了操作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金融机构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主动服务发展,真诚服务企业,切实提高对开展企业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要认真学习贯彻《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职责,通力合作,紧密配合,主动做好有关沿海沿江财产的抵押登记等相关工作,形成扶持企业发展的合力,共同努力做好此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向辖区内沿海沿江财产的业主宣传《暂行办法》,鼓励业主做好抵押登记工作,盘活资产,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大力抓好培训工作。办证人员的学习培训由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宁德港务局负责,通过培训,做到统一思想、统一政策、统一口径,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明确任务,有效运作

(一)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机构

根据《暂行办法》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宁德市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机构为宁德港务局和市、县两级的经贸委、水利局。

宁德港务局负责已建成的或在建的依附于沿海沿江岸线的码头、船坞、船台等财产抵押登记;

市、县经贸委负责在内河修建的水电站、水库的大坝的财产抵押登记,市、县水利局负责以灌溉为主的水库大坝的财产抵押登记。市本级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抵押登记由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办理。属于县级行政区域的抵押登记,由该财产所在地的县级经贸委、水利局办理。

(二)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

1、属于市级办理的所有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事项均须进入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2、申请抵押登记的沿江、沿海码头等财产,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抵押登记证》给抵押权人。

3、抵押人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对抵押物进行资产评估。

4、宁德港务局、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应尽快落实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抓紧制定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办事流程,制作相关表格和证书,建立完善的抵押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5、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暂行办法》制定沿海沿江财产抵押贷款的操作规程,并向登记机构通报。

6、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沿海沿江财产设置抵押权的,设置抵押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向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7、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配合抵押人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8、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工作在2009年5月20日开始受理。

三、加强协作,重在落实

(一)登记机构和评估机构需要对权属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的,可向发改、经贸、建设、国土、规划、海洋渔业、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工作,及时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和资料。

(二)各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登记机构、业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沿海沿江的财产抵押工作。

(三)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效能办应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对相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督查。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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