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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发文字号】鄂林产[2010]150号【发布日期】2010.05.25【实施日期】2010.05.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者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而发放的担保贷款。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由贷款银行自行决定。

第三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产权明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湖北现代林业科技产业园区企业、省级林业产化龙头企业和其它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了《林权证》,并办理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文书;

(二)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林业产业政策;

(三)符合承贷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贷款用途:

(一)营造用材林、经济林;

(二)开展多种经营,包括种植、养殖、采掘加工等;

(三)林产品加工项目及生产流动资金;

(四)符合承贷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抵押率、期限、利率

第七条 抵押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50%;具体比例由贷款银行根据业务实际自行确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抵押林木的林地使用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承贷银行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由借款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贴息事宜。

第四章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设定、登记与保险

第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应为用材林、经济林。幼龄林不能单独用于抵押,林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用于抵押。

森林或林木资产作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一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

(二)生态公益林,国防林,特种用途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及天然林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三)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

第十二条 抵押物评估。应由承贷银行认可的、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借款人应到森林资源资产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文书。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保险。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贷款期限内可设定资产保险,保险期限(含续保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注明承贷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承贷银行保管。具体保险事项也可由承贷双方协商办理。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在申请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时,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授权人、委托人身份证明;

3、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5、贷款卡及密码(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除外);

6、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申请贷款决议书;

7、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企业的存款、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和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

10、抵押物权属证明。包括《林权证》原始件,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文书;

12、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周边界址、面积、林种、林龄、蓄积量等;

13、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14、承贷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系第三者担保方的,担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抵押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基本资料、相应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担保的协议书;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抵押物所有人及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同意抵押的担保的承诺书。

2、抵押物权属证明。包括《林权证》原始件,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文书;

3、承贷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当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应提供以下贷款申请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申请书;

2、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4、抵押物权属证明,包括林权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文书;

5、自身存款、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6、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7、承贷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受理申请后,承贷银行应进行贷款前实地调查,核实各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借款人(或担保人)应予以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九条 贷款审查。承贷银行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银行贷款的规定、规程,对借款人借贷行为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承贷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填制借款凭证,按规定将所借资金转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账户,并按约定支付、使用贷款资金。

第六章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贷银行应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建立资产抵押档案,定期与森林资源资产登记部门、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间,若所抵押的森林、林木需要采伐的,抵押人必须提前取得承贷银行同意,借款人必须提前偿还与采伐森林、林木价值相匹配的担保债权,否则,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等证件。在林木采伐期间,承贷银行应实地进行跟踪管理,获取实际采伐林木的种类、数量、销售价格等关键信息,保障抵押权不受侵害。

第七章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确无力偿还的,承贷银行有权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承贷银行在依法处置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时,应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处置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承贷银行在依法处置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时,可采取以下途径:

(一)协商。由当事人协商,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二)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处置。

(三)借款或担保合同确定的处置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林业局、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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