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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发文字号】鄂林产[2010]149号【发布日期】2010.05.26【实施日期】2010.05.2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州县林业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市州县银监分局(监管办);各政策性银行湖北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股份制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农信联社、汉口银行:

为了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推进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去年中央、省委林业工作会议关于“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全面增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服务能力”的精神,现就我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我省森林资源丰富,林业作为农村的一大支柱产业,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虽然国家投入巨资实施了一系列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但仍不能满足林业建设尤其是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由于资金短缺,投融资渠道不畅,我省林业发展相对滞后,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支农、扶农、重农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缓解林业资金投入不足、解决林农贷款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地林业和金融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积极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林权抵押贷款行为,加大对林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促进林业发展、金融壮大、林农富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

林权抵押贷款,是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抵押物,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行为。可以作为担保抵押物的森林资源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必须产权清晰、主体明确,并取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已经纳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的森林资源,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除农户个人及林业专业合作社申请的小额林业生产性贷款外,其他林权抵押贷款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同时,以专业合作社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本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三、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程序

林权抵押贷款采取市场运作方式,由依法拥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森林景观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人),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人)申请贷款。在贷款申请、审查、发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范的程序操作。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持《林权证》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借款申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借款申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受理的,借款人应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借、贷双方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签订借款合同和林权抵押担保合同后,并签订《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协议》,明确由贷款人将林权抵押相关信息在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进行登记。同时,贷款人持相关文件资料,到森林资源资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权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贷款人收到《林权抵押登记证》后,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林业部门要统一规范林权登记和制定统一“林权凭证”。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担保的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不同的贷款用途、项目生产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及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的实施细则办理;林权抵押登记部门受理、变更和注销林权抵押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四、积极拓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农村信用社要依托农村网点多、对林业生产熟悉的优势,本着求实效、促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审批权限,适当简化贷款程序,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发挥其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各商业银行也要充分利用各自业务优势,针对林业发展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林业信贷业务,创新服务方式,增加合理有效的信贷投入;政策性银行应发挥资金、管理以及与政府合作的优势,积极寻找结合支持林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各地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林业产业发展和资金需求特点,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创新林权抵押贷款信贷模式。要加大对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股份制林场、林业合作社等林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大对湖北现代林业科技产业园区资金授信和贷款力度。要结合农村信用工程创建中的“信用乡镇”、“信用村”建设,通过林农联保的方式,积极发放林农贷款,切实解决分散的、森林资源偏少的林农贷款难问题,满足其资金需求。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研究制定相关信贷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森林资源资产贷款的条件、操作规程、贷款期限和利率定价等管理制度。要规范操作程序,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状况和评估价值,合理确定抵押贷款率(贷款比例一般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做到既有利于支持林业发展,又有利于拓展信贷业务。同时,要建立内控严密、管理规范的贷后管理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贷风险和维护金融债权。

五、努力构建良好的林业融资环境

各级人民银行要通过窗口指导和运用信贷政策工具,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状况,努力探索适合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并结合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扩大林业中小企业、专业合作社、林农的信用信息范围,为金融机构提供高效的林业基础信用信息。要通过做好农村信用社央行资金支持工作和运用支农再贷款等措施,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使其成为县域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主力军。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林权审查、抵押登记、流转监管等环节的管理,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对辖区内已经办理抵押手续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乱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未经抵押权人(金融机构)书面同意,不得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更不得为抵押的森林、林木发放采伐许可证。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拓展林业融资业务,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并根据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的还款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林木采伐指标,保证借款人有效偿还到期贷款。对借款人逾期确实无力以货币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在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和处置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

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要积极建立林权抵押贷款贴息制度,争取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林权抵押贷款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要积极推进林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不断扩大贷款担保基金筹资渠道,规范担保机构运作。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要积极探索和推进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努力降低林业信贷风险。

林业贷款的考核、呆帐核销等政策与涉农贷款保持一致。

各地在实施本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和省林业局反映。

请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到当地城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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