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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民政婚姻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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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发文字号】新计价费[2003]1396号【发布日期】2003.09.01【实施日期】2003.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塔城地区计委:
你委《关于要求明确民政收费中婚姻证书费问题的请示》(塔地计费[2003]380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计价费(2001)1219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对农村农民办理婚姻登记时只能收取婚姻证书费,证书费标准为简装本每对2元,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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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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