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文字号】鲁政字[2002]267号【发布日期】2002.07.03【实施日期】2002.07.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做好企业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省政府研究确定,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为对企业以厂房等建筑进行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利用抵押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以企业厂房等建筑物签订抵押合同进行登记管理的批复》(鲁政字[1996]68号)同时废止。本文下发之日前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物登记的,确认有效,不再重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