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字号】青工商合发[2008]38号【发布日期】2008.03.24【实施日期】2008.03.2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第30号令《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30号令)颁布以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培训宣传,落实分工责任,积极稳妥地完成了动产抵押登记新法与旧法的过渡、衔接,较好地发挥了抵押登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但由于新的登记形式、内容、程序较过去变化较大,且工商所直接担负抵押登记工作,根据近期市局对各分(市)局、工商所工作情况的了解和分析,为进一步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切实保证依法有效执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登记程序,提高登记质量
分(市)局、工商所在受理动产抵押登记材料中要认真按照《物权法》和第30号令的要求,严格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属于登记管辖范畴;
2、是否有法院协助执行被查封的情形;
3、抵押物是否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的动产;
4、第30号令第3条所列文件是否齐备;
其中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是否完整齐全,并符合第30号令第4条的规定;是否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
动产抵押登记双方申请人分别委托代理人的,双方代理人均应到场办理登记。双方申请人可委托一共同代理人办理登记。
二、明确归档顺序,规范档案管理
抵押登记档案按登记分卷,一件登记一个案卷,编号可与抵押登记编号一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材料归入原登记案卷,并妥善保管。登记档案归档顺序为:
1、《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联);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建立健全登记簿,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根据30号令的要求,分(市)局、工商所以《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置备于登记簿联)为内容,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有关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印《动产抵押登记簿》的有关资料。各登记机关应将查询情况记载在《动产抵押登记查询登记簿》(见附件1)中,以备后查。
四、积极协作配合,确保登记合法
分(市)局、工商所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将查封情况记载在《协助法院执行登记簿》(见附件2)中,并录入微机。查封期间,不再为被执行人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
五、加强行政指导,引导申请人正确办理抵押登记
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市局制定了动产抵押登记文书范本,包括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抵押物概况、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申请人可登陆青岛红盾信息网“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并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附件:1、《动产抵押登记查询登记簿》(略)
2、《协助法院执行登记簿》 (略)
3、动产抵押登记文书范本(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