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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2000]60号【发布日期】2000.09.18【实施日期】2000.09.1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房地资源局:

沪房地资市[2000]169号文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商品房预售须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标准问题的请示》,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将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以下称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

二、调整后的工程进度标准,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施行之日起执行。

三、凡2000年6月20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2000年12月31日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适用《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修改前的工程进度标准;2001年1月1日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适用调整后的工程进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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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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