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2000]60号【发布日期】2000.09.18【实施日期】2000.09.1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房地资源局:
沪房地资市[2000]169号文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商品房预售须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标准问题的请示》,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将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以下称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
二、调整后的工程进度标准,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施行之日起执行。
三、凡2000年6月20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2000年12月31日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适用《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修改前的工程进度标准;2001年1月1日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适用调整后的工程进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