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发文字号】沪民安发[2000]15号、沪财社[2000]27号【发布日期】2000.08.08【实施日期】2000.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0年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的通知》(财社字[2000]31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民安发[1996]18号)精神,现就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住房提租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1981年以来纳入国家安置计划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1981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的通知》(中办发[1991]11号)规定,改为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的离休干部。
(二)1958年以来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住房提租补贴标准
(一)离退休干部:军职每人每月26元,师职每人每月21元,团职每人每月17元,营职每人每月13元,连排职每人每月10元。
(二)退休军士长、专业军士:四级每人每月17元,三级每人每月13元,一、二级每人每月10元。
三、调整住房提租补贴从2000年1月起执行,原按上海规定([1991]沪安办发第27号通知)发放的提租补贴停止执行。
四、调整住房提租补贴所需经费:凡列入中央安置计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其经费从2000年起在安置经费中统筹解决;对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其经费仍按原经费保障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