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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若干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9.18【实施日期】2000.09.1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闸北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恢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闸房地发字[2000]第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请按照执行:

1、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恢复原状”的应用解释问题。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恢复原状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不得降低原构件的强度;二是不得低于原构件的用料标准;三是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四是修复部位的构造措施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2、关于恢复原状由谁认定以及具体操作程序问题。一是恢复方案和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房屋修缮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并验收,加盖公章;二是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巡视;三是修复项目竣工后的资料应当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资料后应当到实地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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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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