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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市[2000]434号【发布日期】2000.11.29【实施日期】2000.10.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名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89号令)、《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本市执行新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就严格执行新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达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

二、2000年6月20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2000年12月31日前申请商品房预售的,仍按调整前的工程进度标准(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执行;在2001年1月1日后,申请商品房预售,执行新标准。

三、2000年6月2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申请商品预售的,均须执行新标准。

四、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2000年6月20日前已实际开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执行新标准。

2、200O年6月20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200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标准的,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3、按新标准核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实行受理发证和现场鉴证分离,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对工程进度进行现场勘查;工程进度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现场鉴证,并由测绘机构出具鉴证结果书面报告。

4、按新标准核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房地产测绘机构对工程进度现场鉴证的同时,企业还应委托该测绘机构对房屋的暂测面积进行测量,作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面积依据。

五、按新标准申请商品房预售须提交的材料,仍按《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开[1997]935号)规定办理,其中第6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商品房基础验收合格证明或由已按规定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出具的商品房已完成其建筑安装工作量25%以上的证明”,改为“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第12点“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明细表”,改为“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明细表(含暂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凡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一经发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纠正,收回己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发生预售的,视作无证预售,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处罚。

七、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现场鉴证报告与事实不符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处理。

八、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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