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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购买公有住房取消定金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日期】2000.02.18【实施日期】2000.03.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了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沪房地改[1999]867号),方便居民购房,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3月1日起取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1000元定金的规定。取消定金后,购房人在办理认购手续时预付手续费不变,购房人与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直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缴付购房款和有关税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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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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