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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解释私房拆迁有关规定的函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拆[2000]120号【发布日期】2000.03.01【实施日期】2000.03.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要求解释私房拆迁政策的函([1999]沪一中民[行]终字第3353号)收悉。考虑到目前市郊结合部的实际情况,有部分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基地内有两处以上房屋,且房屋面积较大,针对此类情况,函复如下:

一、凡被拆迁人在拆迁基地内有两处以上房屋的,即一处有常住户口,另一处无常住户口的,应当将两处房屋合并计算安置补偿。

二、凡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因符合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条件建造房屋,户口在同一生产队或村且属同一拆迁基地的,安置补偿不适用《关于解释私房拆迁有关规定的复函》([92]拆字发第620号)。安置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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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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