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沪地税一[2000]14号【发布日期】2000.03.29【实施日期】2000.03.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据分局反映,在营业税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中,由于客观原因,对一些手续不全的空置商品住房无法进行认定,要求市局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营业税空置商品住房认定标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对纳税人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必须具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两证,但其中只要有一证符合规定的时间要求的,即可认定。
2、对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包括“竣工日期确认单”或“住宅产权证”),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的,也可予以认定。
3、对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的“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可视同“住宅产权证”,其空置商品住房按规定应予以认定。
4、对出售前无法确认用途的空置商住综合楼项目,各分局可先予以登记备案,出售时按实际用途确定营业税的征免。
5、对无法提供正确认定依据的调配房源、抵债房源、拍卖房源等,不予作为空置商品住房认定。请各分局抓紧布置对空置商品住房有落实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于2000年4月底前报市局备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