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拆[2000]229号【发布日期】2000.04.12【实施日期】2000.04.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市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占路营业的个体商贩不适用〈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请示》(南房地[2000]办字第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因整治马路市场,安排占路营业的个体商贩营业场所的,不适用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第4号令)和《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沪府发[1997]17号)。
二、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审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范围内,拆除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的补偿安置,适用沪府发[1997]17号文。占路营业的个体商贩,不适用沪府发[1997]1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