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沪地税一[2000]22号【发布日期】2000.04.17【实施日期】2000.04.1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认真实施本市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加快住宅商品化和住房供应社会化的进程,并妥善处理经济适用住房在营业税征收上的欠税问题,经研究,现对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的征收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2000年3月底前销售(或预配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住宅,给予暂缓征收营业税照顾。

1、列入1999年底前市计划委员会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市住宅发展局存量住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住房;

2、已取得上海市住宅发展局颁发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平价房)预配售许可证;

3、按市物价局批准的配售价格配售(或预配售)或按市住宅发展局核准,并经市物价局认定的预配售价格配售(或预配售)的住房;

4、销售对象为本市常住户口中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家庭标准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家庭的标准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2万元以下(含2万元),人均居住面积为市有关部门每年公布的全市人均居住面积标准以下(1998年及以前年变为人均8.7平方米,1999年及2000年3月底前为人均10.2平方米)]

二、2000年3月底前实现销售或预配售的确认条件

1、已签订配售合同或已全额开具配售发票(或财政局正式收据)的住房;

2、已办理公积金贷款或银行按揭手续的住房;

3、已签订预配售合同的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缓征营业税的管理办法

(一)经济适用住房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填列《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缓征营业税申请/审核表》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预配售)明细表》,于2000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市计委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或市住宅发展局存量住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批准文件;

2、市物价局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价格批准文件及明细价格资料和市住宅发展局核准,并经市物价局认定的预配售价格批准文件及明细价格资料;

3、市住宅发展局颁发的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平价房)预配售许可证;

4、配售对象的审核资料,即《经济适用住房(平价房)配售申请审核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配售合同、预配售合同,核价资料等。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缓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对经营单位提供的申请报告、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缓征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6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经营单位出具《经济适用住房缓征营业税通知单》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预配售)审定明细表》,并将汇总资料于2000年6月15日前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三)经营单位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缓征营业税通知单》中列明的项目,设立《预配售住房收入缓征营业税登记台账》,逐笔做好配售和预配售房款的收入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同时在每期纳税申报时将当期收到的这部分售房款向税务机关申报。

1、对符合缓征营业税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已取得的配售和预配售收入以及2000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主管税务分局应建立相应的缓征营业税的审核制度进行日常管理。

2、从2000年4月1日起签定预售(或预配售)和销售(或配售)合同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取得的收入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对2000年3月底前配售(预配售),但不符合配售(预配售)价格标准或配售对象要求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列入缓征营业税范围的预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因购房者退房等原因,在2000年4月1日以后再出售的收入,也应照章征收营业税,税务机关应制定相应的退房核销工作手续。

4、对经济适用住房归并前的平价房、安居房计划亦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1、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缓征营业税申请/审核表(略)

2、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预配售)明细表(略)

3、预配售住房收入缓征营业税登记台账(略)

4、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预配售)审定明细表(略)

5、经济适用住房缓征营业税汇总表(略)

6、经济适用住房缓征营业税通知表(略)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