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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后交易审核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市[2000]132号【发布日期】2000.07.19【实施日期】2000.07.1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农场局房地产受理处:

为贯彻实施《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根据简化交易手续、统一交易审核程序和表式的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对象中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是指1979年1月1日后赴国外或赴港、澳、台的中国公民。购房及办理转让过户时,赴国外的中国公民应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赴香港、澳门的,应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赴台湾的,应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关于合同的使用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

1999年12月1日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现房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1999年11月30日前已取得房地产权证、非商品房项目的现房,双方当事人均应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局制定,转让当事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按照公平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

三、关于内销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后,预购人可以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持预售合同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直接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关于归并后已购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

归并后,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均可上市出售,不再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确认手续。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

原《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和《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确认申请表》、《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核表》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使用。

五、关于套配单位保留的原职工已购公房的上市出售

套配单位保留的原职工已购公房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套配单位和购房人签订合同后,应持经注记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变更登记费等。

六、交易数据的统计

归并后,经济适用住房、职工住宅、动迁房、已购公有住房交易统一纳入内销商品住房数据统计,有关统计报表和统计口径由市房地资源局修改制定,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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