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00.06.14【实施日期】2000.06.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
你局《关于旧住房成套改造中的空置房要求出售的请示》(虹房集团[2000]字第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旧住房成套改造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旧住房成套改造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1997]12号)组织实施。当项目中安置房源需向市场调剂、转让时,参照市政府《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9]42号)精神运作,并应:(1)不得进行预售;(2)不得进行使用权买卖;(3)不得再颁发黄色房地产权证,直接颁发绿色房地产权证。
二、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受理成套改造的余房交易中的房地产登记。
三、成套改造出售所得资金,按沪府发(1997)12号文的规定,由区成套办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继续用于旧住房成套改造。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