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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旧住房成套改造增量房屋转让的批复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00.06.14【实施日期】2000.06.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

你局《关于旧住房成套改造中的空置房要求出售的请示》(虹房集团[2000]字第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旧住房成套改造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旧住房成套改造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1997]12号)组织实施。当项目中安置房源需向市场调剂、转让时,参照市政府《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9]42号)精神运作,并应:(1)不得进行预售;(2)不得进行使用权买卖;(3)不得再颁发黄色房地产权证,直接颁发绿色房地产权证。

二、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受理成套改造的余房交易中的房地产登记。

三、成套改造出售所得资金,按沪府发(1997)12号文的规定,由区成套办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继续用于旧住房成套改造。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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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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