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7.11【实施日期】2000.07.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为稳妥地做好建立新的黄浦区的工作,保证其各项事业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原则和本市的实际情况,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黄浦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南市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新的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由原黄浦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南市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原黄浦区和南市区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改为新的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
二、新的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23人。
三、新的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新的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
新的黄浦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新的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
四、原黄浦区和南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新的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新的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新的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原黄浦区和南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集,主持预备会议。
五、新的黄浦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六、新的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至2003年上海市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