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发文字号】沪住法[2001]318号【发布日期】2001.11.07【实施日期】2001.11.0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电信运营公司,各有关单位:
随着本市邮电分营,电信重组等改革的深入,逐步形成了多家电信运营商参与市场竞争的新格局。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用户利益,促进新建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建设的发展,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做好新建住宅通信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上海市住宅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电信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通信管理局)相互协助,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住宅通信配套管理办公室与市住宅局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建设工作。
二、居住区综合管网规划必须包含通信专业规划内容。新建住宅项目详细规划批准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报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三、住宅通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项目列入新建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后,住宅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电信运营商申报人网,具有固定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资格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电信运营商不得拒绝人网申报。电信运营商应当在受理人网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住宅小区外的通信设施配置,保证提供入网条件。
四、新建住宅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包含通信设施的专业设计,住宅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委托经市通信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住宅小区通信设施的专业设计。
五、住宅区内通信配套工程由住宅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电信运营商或委托经市通信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通信施工单位承担。
住宅区内通信配套工程完工后,由住宅建设单位组织电信运营商等有关方面进行验收。住宅通信配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验收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由住宅通信配套管理办公室出具合格证明,作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的必备材料。
六、通信配套工程收费应当严格按照“不高于市物价局沪价经(1998)第132号《关于规范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的复函》规定的标准”原则执行,新建住宅通信设施设计与施工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设计预算定额按国家计委颁布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五册)》的规定执行,设计收费定额按信产部《通信行业勘查、设计收费工日定额》执行,通信工程收费应当扣除设计收取的费用。
七、住宅通信设施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原则上由市住宅局和市通信管理局共同负责协调处理,其中,涉及对通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相关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协调、责任落实等问题,由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处理,并在2周内予以答复,在3个月内予以解决。
八、有关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管理的实施细则由市通信管理局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