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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发文字号】沪住质[2001]151号【发布日期】2001.05.28【实施日期】2001.05.2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1996年1月1日实施市府(95)第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府21号令)5年多来,全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市府21号令的规定,严格把关,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按照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要求,搞好配套建设,保障了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做好该工作,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现将启用新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6月1日起,启用新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新版许可证),原有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停止使用。新版许可证采用电脑平板打印机打印,版面尺寸为17.5×23.5cm,封面为蓝底白字,内页为白底浅蓝色网纹,上印黑字体记录栏目及表格(样张见附件一)。

二、自2001年6月1日起,使用新版的《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质保书),新版质保书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新建住宅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作了修改(样书见附件二)。

三、自2001年6月1日起建议使用《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规范文本(以下简称说明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住宅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样书见附件三)。

四、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0)第0870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府21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在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中,有关住宅及公共建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证明材料),改为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

五、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后,仍按原有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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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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