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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错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改[2001]214号【发布日期】2001.04.23【实施日期】2001.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房地集团:

为解决公有住房出售中的差错,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纠错的范围

公有住房出售后发现单位无权出售或个人无权购买,或竣工年份、朝向、层次、建筑面积、高层、多层、首次购买、多次购买、工龄、职级等有差错的,经审核后可予以纠正。

二、纠错的程序

发现上述问题的,出售单位拟写申请报告两份,提供《公有住宅售房房款差错调整审核表》、新旧价格计算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住房所在区县房改办审批后,送建设银行市分行办理纠错退款手续。

三、需注意的问题

区县房改办在审批时,对出售单位在公有住房出售中疏于管理,审核不严的要给予批评,发现有明显不负责任的情况,要出售单位附书面检查,以引起重视。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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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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