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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财建[2001]1号【发布日期】2001.02.08【实施日期】2001.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的资金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9]4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售房净收入,是指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售直管公有住房取得的售房收入,扣除按规定一次性缴付的房屋维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大修更新基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办法另定。),以及按规定交纳税费后的余额。

第三条(收支管理)

(一)售房净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二)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在建设银行市分行所属区县支行开设售房净收入专户(以下简称收入专户),对售房净收入的收取和上缴财政款项进行专户管理。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收入专户中的售房净收入全部解缴给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四)售房净收入的收入专户产生的利息和旧公有住房成套改造的贷款回收的本息,仍按照售房净收入资金管理。

(五)售房净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实际上缴财政专产的资金数额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的月度用款计划,经审核后直接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四条(使用范围)

(一)售房净收入资金专项用于直管公有住房的维修、近代优秀建筑物的保护、旧公有住房的成套改造、购买廉租住房等。其中用于公有住房的成套改造和购买廉租住房的支出不得低于售房净收入的60%。

(二)为了加快城市直属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推进公有住房管理体制改革和房管机构转换经营机制、妥善安置直属公有住房出售后房管机构离退休人员和富余人员,房管机构转换经营机制资金,从纳入“政府住房基金” 预算管理的直属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中列支,转制资金的来源和开支范围按财政部财规(2000)24号文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每年将售房净收入中的一部分建立旧公有住房成套改造贷款资金,旧公有住房成套改造的贷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委托有关银行发放。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收支预算)

(一)各用款单位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出下一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报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各用款单位上报的收支预算,经汇总、审查、平衡后,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并按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对房地产管理部门汇总、平衡后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

第六条(财务报表)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售房净收入资金快报。项目用款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售房净收入资金的财务月报表(报表格式另定)。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用款单位上报的财务月报表汇总后于次月15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售房净收入资金季报和年度决算,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

第七条(票据管理)

对取得的官管公有住房售房收入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代理售房单位在收到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时,应开具《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并列明售房净收入、“三项基金”和应缴税费的数额。

第八条(监督和检查)

售房净收入资金的收入、使用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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