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物[2001]37号【发布日期】2001.02.23【实施日期】2001.02.2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浦东新区建设局:
你局《关于有限产权房屋未接轨部分业主身份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未接轨有限产权房屋所有人,应作为房屋业主,可参与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未接轨有限产权房屋业主应按规定全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