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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售后公房改变居住用途是否应补足房价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物[2001]161号【发布日期】2001.03.23【实施日期】2001.03.2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浦东新区建设局:

你局《关于浦东新区售后公房改变用途补足房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批准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9]44号)文及相关规定,购房人购买公有住房后,即享有所购住房的完整意义上的产权。购房人对其所购公房行使处分权和收益权时,不再受到限制。购房人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改变房屋用途的,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另有规定需补交地价外,无须再按市场价补足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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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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