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价商[2001]27号、沪财预[2001]54号【发布日期】2001.07.27【实施日期】2001.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沪府发[2001]22号《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为了统一收费办法,简化交易程序,下降收费标准,减轻购房人的负担。经研究,对本市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统一交易手续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每次交易过户时,其交易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每套(别墅按每幢)50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支付250元;交易价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每套25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支付125元。
二、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收费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管理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除按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外,不得再向交易各方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
四、执行时间2001年8月1日起,在此之前办理交易手续的,仍按原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
五、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即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有关手续。
本通知下达后,原沪价房[1997]第314号、沪财综[1997]第53号《关于本市房地产转让的交易手续费收取范围、标准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款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