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物[2001]516号【发布日期】2001.09.24【实施日期】2001.09.2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22号)的规定,现就内外销商品住宅并轨后的维修基金筹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1年8月1日前出售的新建外销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筹集,按商品住房出售合同的约定或房屋买卖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
二、凡在2001年8月1日后出售的新建外销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筹集,按《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2000年第91号令)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三、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后筹集的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按《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2000年第9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