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市[2001]566号【发布日期】2001.10.14【实施日期】2001.1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工商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组织: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和《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维护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工商局对两局1996年制定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文本作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文本作为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现将有关推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代理合同》两种(以下简称2001版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制定,市工商局监制。
二、2001版合同示范文本自2001年12月1日起推行;房地产经纪组织在经纪活动中可以参照使用上述合同示范文本,未尽事宜由房地产经纪组织与委托当事人通过“补充条款”约定,“补充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的,房地产经纪组织应按照《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要求,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房地产经纪组织在经纪活动中采用自拟合同文本的,应将含有格式条款的自拟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拟合同文本应当注明“房地产居间”或“房地产代理”字样,合同条款应参照2001版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拟定,不得含有直接进行房地产交易及违反经纪活动规定的内容。
四、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房地产经纪组织利用合同和格式条款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上述合同示范文本可向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购买;委托人要求使用2001版合同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经纪组织不得加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