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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处理新建住宅小区居民私自在天井挖井的请示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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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物[2001]389号【发布日期】2001.07.24【实施日期】2001.07.2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浦东新区建设局:
你局《关于处理新建住宅小区居民私自在天井内挖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业主或使用人在新建住宅小区内擅自挖井的行为,属《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可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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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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