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劳保福发[2001]46号【发布日期】2001.07.25【实施日期】2001.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167元、1108元、1050元、991元。
二、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调整为643元、514元、386元。
三、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本市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可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差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在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