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价商[2002]024号【发布日期】2002.05.31【实施日期】2002.05.3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拆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以上的,增发100%;
二、搬家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三、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其他家用设施移装费标准,由各区县物价局会同房地局核定。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2002年4月10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