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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价商[2002]024号【发布日期】2002.05.31【实施日期】2002.05.3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拆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以上的,增发100%;

二、搬家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三、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其他家用设施移装费标准,由各区县物价局会同房地局核定。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2002年4月10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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