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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推行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市[2002]0528号【发布日期】2002.10.23【实施日期】2002.10.2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工商分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规范,整顿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工作要求,更好地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当前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预订行为不规范、矛盾纠纷较突出的情况,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工商局制定推出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示范文本。现就该示范文本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进行商品房预订的,均应采用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制预订或认购、承购、预购、意向等协议文本的,应报工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二、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制文本进行预订的,当事人双方应本着公平、对等的原则,协商一致,购房人要求采用示范文本签约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拒绝。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商品房预订协议的监管,对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利用预订协议坑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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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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