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权[2002]0276号【发布日期】2002.05.01【实施日期】2002.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测绘中心(所),各房地产登记处: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适用于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报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适用于房屋建筑面积预测。
二、房产测绘成果报告表式由市房地资源局统一规定。其中"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要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作为房地产预售合同要件。
三、房地产测绘机构应按测量规范要求提交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给委托人。委托人委托房屋面积预测的,测绘机构应提交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成果,其中"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报告"一份,"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每套房屋一份;委托人要求房屋面积实测的,测绘机构应提交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成果,其中"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一份,"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每套房屋二份。
四、房地产测绘机构在7月1日起接受委托房屋建筑面积预测,8月1日起接受委托房屋建筑面积实测的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