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发文字号】沪司发[2002]6号【发布日期】2002.03.27【实施日期】2002.03.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业务总队、处 (局),各公安处 (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属律师事务所:
为保障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郡、全国"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辩护人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代为聘请,或者有关机关、单位转达聘请要求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为1至2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证可以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协助律师制作询问笔录。
四、律师会见涉嫌杀人、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会见人员应不少于2人,会见人员中1人可以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五、因特殊情况,律师需在节、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事前书面提出申请,经看守所呈报所属分管领导批准。
按前款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看守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安排会见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六、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信件应当按规定向案件承办部门递交,由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看守所转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应当制作信件的副本备案入卷。
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守所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看守所有关规定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
八、看守所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供方便,安排合适的会见室。对于会见对象有必要实行戒护的,看管人员应当注意戒护方式,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时的顾虑,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九、看守所看管人员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严守职责,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发生。会见结束后,禅师应当按照看守所规定办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看管人员收监手续。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绪激动,有暴躁、可能发生自杀等异常情况迹象的,应当及时告知看管人员。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