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2.12.3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畅通的影响,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实施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办法。现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的道路,以及外环线以外的高架道路上发生车物损坏或车载人员轻微伤的机动车单车或者两车交通事故,车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必须按本通告规定快速驶离交通事故现场。
二、发生单车交通事故,未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的,当事人可自行驶离,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以及需要民警到场的,应立即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
发生两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共同标明车辆位置(有条件的可拍摄事故现场)后,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车辆在事故现场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三、对按通告规定快速驶离事故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一般不并处吊扣驾驶证,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对未按通告规定及时驶离事故现场的,依法从严处理,并处吊扣驾驶证。
四、本通告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2月1日发布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通告》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