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市[2003]40号【发布日期】2003.02.11【实施日期】2003.02.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企业:
为加快建立开放、统一的商品房交易市场,改善投资环境,降低境内外投资者的商务成本,进一步推动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自2003年3月1日起,取消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各类非居住房屋(下称各类非居住房屋)的租售对象限制(但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本市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各类非居住房屋租售对象内、外销之分,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购买和租赁;属于在建项目的,按规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预租和预购。
二、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各类非居住房屋的,在补缴统一标准的出让金后,可按规定办理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