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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带)开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沪地税稽[2003]2号【发布日期】2003.02.13【实施日期】2003.02.1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汇、静安、闵行、松江税务局:

近接试点区税务局反映,在(带)开《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时,属个人向个人出售房屋的,按规定由税务局(带)开一式四联的《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但出售方(个人)也要求取得一联发票。经研究,四联中第一联存根联由税务局留存,第二联发×票联由购房者留存,第三联记账联和第四联副联目前还没有使用,因此,可将第四联副联给卖出方留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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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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